横河精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4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精密 公告编号:2025-007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4 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新兴大道 588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志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133,205,75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2,910,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9.8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295,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295,75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295,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3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于卫星先生、余星亮先生、黄晓倩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3,086,11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02% ; 反 对 60,5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454%;弃权 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471%;反对 60,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4699%;弃权 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3,117,21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35% ; 反 对 29,0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218%;弃权 5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627%;反对 29,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91%;弃权 5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1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张进、孙登(以下简称“六和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