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5-01-22
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5-002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贺宪宁、
李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贺宪宁、李云彬: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 年度商誉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
公司在 2022 年末对商誉相关资产组进行盈利预测时,未考虑历史实际检测
量与当地汽车年保有量趋势间的差异,以及新出台的机动车检测政策对未来检测
量的影响,相关盈利预测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
值》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编制 2023 年度业绩预告过程中,一是未及时关注地方有关部门对机
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的政策规定,部分收入确认不谨慎;二是部分业务未取得客户
最终验收即确认收入,相关依据不充分;三是未充分考虑机动车检测政策变化、
市场竞争对子公司及联营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子公司 2023 年实际经营情况,
相关商誉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充分。
上述情形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业绩预告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
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宪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云彬对上述
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贺宪宁、
李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深
刻反思并汲取教训,后续将持续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的严谨性,提高财务工作
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