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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斯特: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8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5-001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 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
公司陆藕东路厂区4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7人(代表290名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07,915,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162%;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7,305,90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6%。
                                      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5名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00,609,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56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7,305,904股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5人(曹余华、曹逸、郭俊新、纪志成、汪群
峰);
    (2)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732,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
反对 13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4%;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22,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00%;反对 13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73%;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7%。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归属登记而变更注册资
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729,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6%;
反对 143,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弃权 42,200

                                     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9,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44%;反对 143,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0%;弃权 4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6%。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晓丹、乔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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