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2月制订)2025-03-01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万里马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
司持股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3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1)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
(2)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4)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4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1)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
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2)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5条 舆情管理的原则:
(1) 积极监测、及时报告。全员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对发现
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迟报、谎报、漏报;
(2)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收到舆情线索后,应快速制定相应的
危机应对和处理方案;
(3) 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始终保持与媒体的真
诚沟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
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4)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
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
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5)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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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6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
工作机制。
第7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8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
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 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3)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9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信息采集组,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
负责人按部门职能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第10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的舆情信息的跟踪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跟踪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影响,研判和评
估风险,并将情况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汇报;
(2) 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相关舆情情况。
第11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
的与公司有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向
公司舆情工作组汇报。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工作的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1) 配合开展舆情监测、舆情处理相关工作;
(2) 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3)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第12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公司、子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
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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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
告。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重大舆情。
第13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1)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2)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
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
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
扩大;
4)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舆情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
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14条 公司有权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未按照规定采取舆情管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
致发生次生、衍生舆情事件的;
(2) 不履行舆情事件管理职责的,或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处理舆情
事件预警信息、未研判舆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的;
(3)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舆情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
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15条 公司应当要求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遵守保密义务。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编造、传播公
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损害公司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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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17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8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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