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普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5-03-21
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ST 普利 公告编号:2025-036
债券代码: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2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2025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5]45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者公司),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范敏华,女,1961 年 10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
江省杭州市。
罗佟凝,女,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朱显华,女,1972 年 7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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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邹银奎,男,1967 年 9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副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
市。
丁雨,男,1981 年 7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杭州
市。
周茂,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普利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普利制药、范敏华
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罗
佟凝、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
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至 2022 年,普利制药通过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的方式,虚
假确认药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其中,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436,004,495.01 元,占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8.90%,对应营业成本 128,197,101.98 元,多计利润总额
290,175,562.61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2.06%;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455,776,233.7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5.23%,对应营业成本 69,013,203.17
元,多计利润总额 379,066,467.07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6.36%。
同期,普利制药将其开展的不具有控制权的乙酰碘化物、碘化物(碘佛醇专
用 ) 和 酵 母 抽 提 物 贸 易 业 务 按 总 额 法 核 算 , 导 致 2021 年 多 计 营 业 收 入
77,997,346.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17%,对应营业成本 77,997,346.38 元;
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59,259,735.8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28%,对应营
业成本 59,259,735.84 元。
综上,普利制药 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514,001,841.3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
收入的 34.07%,对应营业成本 206,194,448.36 元,多计利润总额 290,175,562.61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2.06%;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515,035,969.62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8.51%,对应营业成本 128,272,939.01 元,多计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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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066,467.07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6.36%。普利制药披露的 2021 年年
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范敏华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
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范敏华组织普利制药销售部和财
务部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对相关收
入确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
记载。
罗佟凝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罗佟凝参与、实施虚假
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未能采取恰当的收入确认
方法,导致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朱显华时任普利制药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在罗佟凝的安排下,具体
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与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
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邹银奎时任普利制药副总经理,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邹银奎分管生产业务,知悉真实的生产
数据,未发现真实生产情况与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
较大差异。
丁雨时任普利制药监事会主席,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丁雨负责普利制药用友、SAP、浪潮等
系统及服务器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知悉普利制药使用多个系统进行财务数据处理、
财务数据存在多个不同版本等异常情况,但未对此保持审慎关注。
周茂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周茂分管普利制药成品药
国际销售业务,知悉普利制药同时使用 SAP 系统和用友系统统计成品药全部销
售业务相关数据,但未对两个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保持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普利制药相关公告、SAP 系统数据、物流数据、合同、财
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普利制药披露的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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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违法行为。
对普利制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范敏华、罗佟凝,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是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普利制药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事先告知书》关于普利制药
多计成品药和原料药业务营业收入的认定,证据不足;对成品药和原料药部分交
易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其二,关于贸易类业务,普利制药按照“总额法”确
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三,《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虚增利润数额应当酌
情扣减销售推广费用、原料药多计的成本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提
前缴纳税金对应的资金占用费等。其四,《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过重,恳
请证监会酌情考虑普利制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没有违法的主观恶意、
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案发期间属于疫情特殊时期等情况。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
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除与普利制药相同的申辩意见外,范敏华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还提出:其
一,认定范敏华“组织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财务处理”的证据不足。
其二,认定范敏华“知悉贸易业务实质”的证据不足;对范敏华“对相关收入确
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认定,过于苛责。其三,没有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观故
意,《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过重。其四,范敏华已经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
等。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罗佟凝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未参与、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
会计处理。其二,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系会
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非虚假记载,也不存在主观过错。其三,主观上没有违法
违规的故意和动机。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朱显华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并非公司高管,不负有对公开披露文件的
保证义务。其二,没有具体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其三,主
观上没有违法违规的故意和动机。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邹银奎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已经尽到勤勉尽责的
义务,从岗位职责来看,本人仅通过生产业务的情况无法推断出公司全部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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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其二,主观上没有违法违规的故意和动机,客观上也不具备识别财务差错
的能力。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罚。
丁雨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于普利制药多个系统的差异情况进行了审
慎关注,二者的差异存在客观、合理的原因。其二,从本人职责范围和专业能力
来看,无法通过数据的差异判断出财务数据可能存在差错。其三,没有违法违规
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其四,《事先告知书》拟处罚的结果与本人的过错程度不符。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周茂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岗位职责与《事先告知书》中事项关联度较
低,难以发现财务数据可能存在的异常。其二,其业务内容不涉及使用 SAP 系
统和用友系统,两个系统的统计差异具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构成其应当关注的
理由。其三,主观上没有违法违规的故意和动机,客观上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行
为。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针对普利制药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普
利制药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当事人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相关
商品控制权已经转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其二,普利制药不
拥有对贸易业务涉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其三,我会对当事人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关金额已剔除,
且相关调整不影响量罚。其四,当事人所述其他情形已在量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量罚并无不当。
针对范敏华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范敏华作为普利
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范敏华组织普
利制药销售部和财务部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
务实质但对相关收入确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其三,我会对范敏华所述其他情
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范敏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
纳。
针对罗佟凝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罗
佟凝参与、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其二,罗佟凝作为财务总
监,知悉贸易业务的实质及相关账务处理,但未能采取恰当的收入确认方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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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会对罗佟凝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综上,我
会对罗佟凝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朱显华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
朱显华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具体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
和会计处理,朱显华的行为与普利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我会认定其为本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妥。其二,我会对朱显华所述其他情
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朱显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
纳。
针对邹银奎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邹银奎时任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生产业务,具有相对便利的渠道了解生产数据,对于真实生产情况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在其本人签字确认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履行相
应注意义务。其二,我会对邹银奎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
不当。综上,我会对邹银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丁雨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丁雨时任普利制药监
事会主席,同时负责用友、SAP 等系统建设和维护,知悉普利制药财务部使用不
同系统进行财务数据处理等,但签署信息披露文件时未能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
异常情况。其二,丁雨提出的缺乏财务知识、依赖专业人员判断等不是其未勤勉
尽责的免责理由。其三,我会对丁雨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
无不当。综上,我会对丁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周茂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周茂作为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普利制药成品药国际销售业务,具有相对便利的渠
道了解销售业务情况,且其知悉普利制药同时使用 SAP 系统和用友系统统计成
品药销售业务相关数据,应对两个系统中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保持审慎关注。
其二,周茂提出的缺乏财务知识等不是其未勤勉尽责的免责理由。其三,我会对
周茂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周茂的申
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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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朱显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邹银奎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六、对丁雨、周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范敏华、罗佟凝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
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范敏华采取 10 年
市场禁入措施,对罗佟凝采取 8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
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同 时 , 2021 、 2022 年 虚 假 记 载 的 营 业 收 入 金 额 合 计 达
1,029,037,811.01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31.04%;虚
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 669,242,029.68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
额合计金额的 73.83%。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一)项、
第 10.5.2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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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
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5 年 3 月 24 日(星期一)开市起
停牌。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1.9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
定,若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或者挂牌。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按照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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