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杰恩设计: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03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

“泰和泰”)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钟威律师、张子寒律师(下称“泰

和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

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泰和泰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
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

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下统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及内容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

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下午 15 点整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姜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泰和泰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泰和泰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4 年 12 月 30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
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
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有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36,341,12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0.188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074,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9%。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73,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906,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67,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9%。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泰和泰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1.00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01 选举高汴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姜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杨凯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王晨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古继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武国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杨骏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马艳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张源鑫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0 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5.00 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6.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00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00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泰和

泰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泰和泰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的提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

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

过。具体为:

    1.00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选举高汴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075,03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同意 5,907,23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6898%。

    高汴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姜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076,0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908,235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059%。
    姜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杨凯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077,04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909,247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23%。

    杨凯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王晨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075,0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907,24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98%。

    王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古继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075,0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907,228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896%。

    古继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审选举武国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075,02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907,225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896%。

    武国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杨骏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075,02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907,225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896%。

    杨骏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选举马艳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075,0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907,228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896%。

    马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张源鑫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075,02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907,225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896%。

    张源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4.00 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04,0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9%;反对 31,5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7%;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136,222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90%;反对 31,5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3%;弃权 5,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00 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04,0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9%;反对 31,5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7%;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136,222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90%;反对 31,5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3%;弃权 5,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6.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08,6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26,9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140,822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35%;反对 26,9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57%;弃权 5,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00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08,6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26,9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140,822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35%;反对 26,9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57%;弃权 5,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00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08,6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26,9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140,822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35%;反对 26,9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57%;弃权 5,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
形成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泰和泰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远兵




                                       经办律师:

                                             钟 威




                                              张子寒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