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深圳 扬州 2025 年 2 月 泰州 www.gaopenglaw.com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邮编:200030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网址:http://www.gaopenglaw.com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 派了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1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3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485 人,代表股份 260,765,629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4,807,600 股)的 40.65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股份 232,188,8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4,807,600 股)的 36.2011%。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80 人,代表股份 28,576,7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扣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4,807,600 股)的 4.4555%。 2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82 人,代表股份 28,582,7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4,807,600 股) 的 4.456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62,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33%; 反对:2,014,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84%;弃权: 20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3%,关联股东已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同 意 : 26,362,8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2333%;反对:2,014,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84%;弃权:20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3%。 2、《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8,539,6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64%; 反对:2,048,4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6%;弃权: 177,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26,356,7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2121%;反对:2,048,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69%;弃权:177,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