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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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07 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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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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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坪
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左国军主
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1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85,808,97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37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285,27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4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523,70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3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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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38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323,55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8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
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6%;
反对 793,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2%;弃权 37,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92,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70%;反对 793,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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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67%;弃权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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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卢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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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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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