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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5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5-00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8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国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07,637,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6,875,036 股的 31.0307%。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71,512,10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6,875,036 股的 20.61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30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36,125,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6,875,036
股的 10.414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0,926,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6,875,036 股的 3.150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454,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9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4%;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743,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34%;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3%;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451,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68%;反对 1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740,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41%;反对 1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13%;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创超、丁泽政

    3、结论性意见:康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