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25-01-08
关于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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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
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其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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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
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
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石药创新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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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 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 5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5
五、 结论意见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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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8 日下午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45,661,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874%;根
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471,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66%,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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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而言,关联股东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
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由出席本次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108,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8%;反对 26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7%;
弃权 101,79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108,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8%;反对 26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7%;弃权 101,79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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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5,51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8%;反对 26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350,29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55,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96%;反对 26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2%;弃权 350,29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2%。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制度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5,51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8%;反对 26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350,29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其中,同意 89,855,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96%;反对 26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932%;弃权 350,29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2%。
表决结果:通过。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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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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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 平
吕 由
202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