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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4  

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4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
B3 栋 22 层。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涛先生。
     (八)出席会议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101,665,4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8,604,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68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3,060,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0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3,060,43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3,060,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077%。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应
列席董事 7 人,实际列席 5 人,独立董事丁洁民先生、霍文营先生因工作出差已
向大会请假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应列席监事 3 人,实际列席 3 人;应列席高级管
理人员 8 人,实际列席 8 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55,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5%;
反对 3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5%;弃权 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0,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967%;反对 3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61%;弃权 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2%。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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