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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0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

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

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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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

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

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

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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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真诚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真诚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主

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

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及

时向董事长或者舆情工作组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

才能确定的,应当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

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

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

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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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

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

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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