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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2025-01-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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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077-8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铂科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
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5-1-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


    (二)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
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
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因此,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预留授予部分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进入第三个
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4)
0600017 号《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的相
关公告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


                                     4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及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
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
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已在公司任职
12 个月以上。


    4、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115,851.96 万元,符合预
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决议、公司对激励对象 2023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本次可归属的激
励对象均满足全比例归属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
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提供的资料,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中本次新增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25,220 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 6 人调整为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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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
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敖华芳




                                                     __________________
                                                           李梦源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