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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杰电气: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01-1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资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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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作
出决议,同意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
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
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
路 686 号公司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会,经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周英怀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址和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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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表等进行了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73,353,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3.31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数为 76,309,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58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
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87 人,代
表股份数为 149,662,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735%。其中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81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30,94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含通讯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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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
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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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47,2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95%;反对 14,6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8%;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5,2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3259%;反对 14,6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 0.626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472%。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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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776,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074%;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18%;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61.9537%;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 37.999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472%。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775,9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073%;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18%;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9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61.9451%;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 37.9991%;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558%。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775,9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073%;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18%;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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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9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61.9451%;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 37.9991%;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558%。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776,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074%;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18%;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61.9537%;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 37.999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472%。


    表决结果:通过。


    2.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776,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074%;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18%;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61.9537%;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 37.999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472%。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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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776,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074%;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18%;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61.9537%;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 37.999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472%。


    表决结果:通过。


    2.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776,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074%;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18%;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61.9537%;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 37.999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472%。


    表决结果:通过。


    2.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776,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074%;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18%;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61.9537%;反对 885,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 37.999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472%。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刘小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刘小进


                                                         ______________


                                                               陈 虹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