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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辉环材: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2025-01-10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
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以下简称“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
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
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
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需共同遵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
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
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
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关注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关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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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通过各种形式促进与利益
相关方的有效交流,提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
   第八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
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起由公司董事会领导、
公司高层统筹推动、公司各职能部门联合执行的ESG工作管理机制。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全面决策公司与ESG相关的重大事项,统筹公司与ESG相关议题的
资源配置,监督公司ESG治理实践的落地,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审
定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
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
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
执行ESG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
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
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
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
项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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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
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
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规章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
信息,应及时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
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
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
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
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
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
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
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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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
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
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
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工资、福利、劳
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
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和客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提供的产
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
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
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或转售上述
个人信息牟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
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防治和资
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绿色环保、资源利用率高的设备和工艺,着力提
高原材料重复利用效率。

                     第八章    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共关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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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关心和支持社区建设,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
事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
公众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三十九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ESG报告的,应在
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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