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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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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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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5 日 15:00 在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镇
海区镇骆东路 1818 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3,138,46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7879%,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2,800,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4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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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3,091,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41,56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2%;

     弃权:          5,1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9%。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合作协议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87,23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15%;

     反对:        46,1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46%;

     弃权:         5,1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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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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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佳荣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徐成珂




                                                                                           202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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