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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晨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5-02-07  

证券代码:300873           证券简称:海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或“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计划在十二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拟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8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04)、《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支付
的资金总额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股份资金
总额上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结果及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2、公司根据规定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
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每月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3、截至 2025 年 2 月 6 日,公司本次回购期限到期。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928,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4%,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18.4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4.41 元/股,成交
总金额为 31,668,941.8 元(不含交易费用)。 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
金额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
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符合披露的回购方案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本次回购实施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
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
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
委托时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及相关说明
    1、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
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
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3、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