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2025-02-12
证券代码:300879.SZ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交易对方 住所或通讯地址
AL-KO GmbH Ichenhauser Strae 14, 89359 Ktz, Germany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二月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
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
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
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
认真地考虑《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所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
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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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目录
公司声明...........................................................................................................................................2
释义 ...................................................................................................................................................4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6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6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8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8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8
第二章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9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及审批情况 ...................................................................................... 9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及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 10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0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0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
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1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1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1
第三章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3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二、法律顾问意见............................................................................................................ 13
第四章 备查文件 ..........................................................................................................................15
一、备查文件 ................................................................................................................... 15
二、备查地点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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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大叶股份 指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卖方 指 AL-KO GmbH,本次交易的卖方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 指 AL-KO Gerte GmbH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AL-KO Gerte GmbH100%股权
金大叶 指 浙江金大叶控股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 大叶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大叶润博,以现金方式收购
指
资产重组 AL-KO GmbH 持有的 AL-KO Gerte GmbH100%股权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叶润博与交易对方 AL-KO GmbH 签
SPA、《股权出售及转让协议》 指 订的《Agreement on the Sal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in AL-KO
Gerte GmbH》
RUNBO INT PTE.LTD.,上市公司新加坡全资子公司,本
大叶润博、买方 指
次交易的买方
俄罗斯销售公司 指 GEOS LLC
乌克兰销售公司 指 AL-KO KOBER LLC
Stihl 指 Andreas Stihl AG & Company KG,标的公司主要客户
Iseki 指 ISEKI & CO., LTD.,标的公司主要客户
Bunnings 指 Bunnings Group Limited,标的公司主要客户
Bauhaus 指 Interbauhaus AG,标的公司主要客户
OBI 指 OBI Group,标的公司主要客户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EBITDA 指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法律顾问 指 AC Tischendorf Rechtsanwlte Partnerschaftsgesellschaft mbB
评估机构、坤元、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境内法律顾问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
本报告书 指
告书》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重组报告书》 指
案)(修订稿)》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
《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指 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涉及的 AL-KO Gerte GmbH 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德国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欧元、万欧元 指 欧元、欧元万元
审计报告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指 2024 年 8 月 31 日
注: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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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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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方案概要
大叶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大叶润博,以现金方式收购AL-KO GmbH持有的AL-KO
Gerte GmbH 100%股权。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AL-KO GmbH。
(三)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收购的标的资产为AL-KO Gerte GmbH 100.00%股权。
标的公司作为欧洲知名园林机械制造商,主要从事园林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制
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割草机、打草机/动力耕作机、吹吸叶机、割灌机等园林机械设备
及水泵、烤箱及烤架等户外和家用设备及其他产品。标的公司在欧洲园林机械市场拥有本
地化的生产制造基地及技术中心,能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同时经过近六十年的行业积淀,
掌握了多项业务核心技术,在行业中树立了“品质生活”的良好品牌形象,拥有或获得授
权使用“AL-KO”“SOLO”“Masport”“MORRISON”等具有一定历史和良好声誉的
中高端品牌,在欧洲、大洋洲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标的公司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
丰富的产品类别以及全方位的快速响应能力,覆盖了诸多专业零售商、大型商超、国际品
牌生产商等主要园林机械产品销售渠道,与Stihl、Iseki、Bunnings、Bauhaus、OBI等知名
跨国集团或商超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四)交易方式
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中,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AL-KO GmbH购买其持有的AL-KO
Gerte GmbH 100.00%股权,具体交易结构图如下:
1、本次交易前的产权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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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产权控制关系图
(五)交易价格及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买卖双方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在公平合理基础上进行市场化协
商谈判后确定本次交易采用锁箱机制定价,交易价格为2,000万欧元。
本次交易定价不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的公允
性进行判断,验证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平合理性,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坤元
评估作为评估机构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了《评估报告》。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坤元评估以2024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
的公司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最终
选定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标的公司母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816.82
万欧元,评估价值3,495.02万欧元,评估增值率为327.88%;标的公司合并口径股东全部
权益账面价值2,825.49万欧元,评估增值率为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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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以及
本次交易对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公司 交易对价 选取指标① 上市公司② 占比①/②
资产总额 113,694.15 15,718.40 113,694.15 309,630.30 36.72%
资产净额 19,224.74 15,718.40 19,224.74 81,837.72 23.49%
营业收入 177,030.71 - 177,030.71 92,845.90 190.67%
注:交易对价为2,000万欧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1欧元兑人民币7.8592元)折算人民币金额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标的资产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最近36个月控股股东均为金大叶,实际控制人均为叶晓波、ANGELICA PG HU,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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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及审批情况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8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
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
案。
2024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
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
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25年1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
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25年1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
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大叶
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交易对方在《股权出售及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交易对方拥有不受
限制的权利、权力、权限和能力来签署和完成《股权出售及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定的
本次交易。
此外,本次交易已取得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其他已经履行的监管机构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已取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
2、本次交易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
3、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向上市公司出具的业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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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及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交易双方的确认文件及德国法律顾问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日,买方已向交易对方全额支付了本次交易的总对价2,000万欧元。
(二)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当地商业登记处公示的股东名册、交易双方及标的公司的确认文件、
德国法律顾问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已完成本次
交易所涉及的股份转让的商业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叶润博已取得AL-KO
Gerte GmbH的100.00%股权,为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
(三)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AL-KO Gerte GmbH 100.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AL-KO
Gerte GmbH将成为大叶股份的全资子公司,AL-KO Gerte GmbH及其子公司仍为独立的
法律主体,不涉及对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享有和承
担。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德国法律顾问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更换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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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叶润博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
出售及转让协议》,交易对方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及《过渡期服务协议》,
根据交易双方及目标公司的确认以及德国法律顾问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本
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均为正常履行,交易各方不存在重大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的行
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与各交易相关方已按照《重组报告书》的要求正常
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重大实质性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等;
(二)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标的公司子公司乌克兰销售公司和俄罗斯销售公司不纳入本次交易,本次
交易涉及对标的公司上述子公司的剥离。根据《股权出售及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
易交割前,交易双方需完成乌克兰销售公司和俄罗斯销售公司的剥离,如未能在《股
权出售及转让协议》签署日后 5 个月内完成俄罗斯销售公司股份的出售和转让,则俄
罗斯销售公司股份的出售及转让完成作为交割条件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有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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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确认,乌克兰销售公司已
完成剥离。
2、截至 2025 年 1 月 30 日,俄罗斯销售公司尚未完成剥离,该交割条件已被交易
双方有效放弃。但根据交易对方对俄罗斯销售公司剥离事项作出的承诺:“如因标的
公司无法按计划完成俄罗斯销售公司及乌克兰销售公司的剥离事项,从而对本次交易
交割条件的达成造成实质性障碍,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尽管本次交易《股权出售及转让协议》约定,如未能在签署日
后五(5)个月内完成俄罗斯销售公司股份的出售和转让,关于俄罗斯销售公司股份的
出售及转让作为交割条件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有效放弃。本人仍将督促交易对方及相关
剥离事项的实施主体继续推进剥离进度,争取按计划完成相应的股权出售和转让变更
登记手续。如因交割后俄罗斯销售公司未完成股份的出售和转让导致对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前述承诺内容,交易
双方仍将在本次交易交割后推进俄罗斯销售公司剥离事宜,争取尽快完成相应的股权
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后续事项合法合规。本次交易相关风险已在《重组报
告书》中予以披露;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完全履行其作
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下,除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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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和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上市公司已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公司的股权;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不
存在发生更换的情形;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
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完全履行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的情况下,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境内法律顾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境内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相关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已按照《股权出售及转让协议》的约定就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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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履行了交割程序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3.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
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5.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不
存在发生更换的情形;
6.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实
质性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完全履行其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
况下,除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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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
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
情况之法律意见》;
(三)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公司: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
联系人:吴军
联系电话:0574-62569800
传真:0574-62569808
投资者亦可在本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
全文。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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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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