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5-04-12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 层及
主要办公地址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董瑞超、贾光宇
联系电话 0755-8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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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19.SZ
注册资本 93,708.9814 万元
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
注册地址
干道交汇处
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干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邓伟明
实际控制人 邓伟明、吴小歌
联系人 唐华腾
联系电话 0856-32385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1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
1、尽职推荐工作 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
阅情况 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1
情况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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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1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
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3 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控 制 度 、 内 部 审 计 制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
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427,287.11 万元,用于“印尼基地红土镍矿冶炼年产 6 万金吨高冰镍项
金专户情况
目”、“贵州西部基地年产 8 万金吨硫酸镍项目”、“广西南部基地年产 8
万金吨高冰镍项目”、“贵州开阳基地年产 20 万吨磷酸铁项目”和“补
充营运资金项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
入 427,462.23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21 万元(含已结算利
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
和股东大会情况
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
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
过 20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独立董
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6)保荐机构发表独
决策程序的规定。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立意见情况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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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并由天职国际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
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
司增资及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印尼中青新能源借款以及向全资子公司贵州
中伟贸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
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向控股子公司印尼中青新能源借款以及向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贸易增
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
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对中伟
股份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对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华泰联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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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对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
超过 5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独立董
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决策程序的规定。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募
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已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已按照贵州证监局的要
求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审批程序,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10)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实施内容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实施
内容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实施内容事
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
证券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实
施内容的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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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股份《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股份《2023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股份《2024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
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
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
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
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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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相
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四、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
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
次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收购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收购股
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
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
合证券对本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无异议。”
五、关于对外担保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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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
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总体
风险可控,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
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于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无异议。”
六、关于提供财务资助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2、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
需要,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
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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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
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2、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对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合营企业提
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
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合营企业的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向合营企业
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对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2、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
实际需要,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无异议。”
七、关于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3 年度套期
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不
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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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
(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证券与衍
生品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不存
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
(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4 年度套期
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公司采购和销售商
品的价格波动、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减少因商品价格的波动、汇率
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2、公司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采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3、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同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4)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证券与衍
生品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不存
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
八、关于其他
(1)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华
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
(7)跟踪承诺履行情
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况
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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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1)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8 号)。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贺启中
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在未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0,000 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规定。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发生后,贺启中先生深刻认
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检讨,并表
示日后将谨慎操作个人证券账户,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此为戒,
进一步加强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
规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23 年 10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
2、其他重大事项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针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问题提出改进要
求和建议,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保荐人督促
公司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和能力,
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2024 年 12 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
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连续为公司提供 7 年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
性,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的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
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公司 2024 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约 20%,主要
系海外电池厂商需求减弱导致毛利率较高的前驱体材料业务收入
同比下降所致,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关注行业变化和业绩波动,督
导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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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针对贵州证监局监管关注函所涉及问题,发行人及时开展整
改工作并报送整改报告,并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规范管理与使用,提升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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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贾光宇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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