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1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5-00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由于工作及行程原因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
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吴超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6 人,代表股份
1
107,497,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550,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02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2 人,代表股份 1,946,90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3 人,代表股
份 1,947,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2 人,代表股份 1,946,90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6%。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07,184,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5%;
反对 197,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5%;
弃权 1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633,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051%;
反对 197,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19%;
弃权 1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3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2
表决情况:
同意 107,125,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2%;
反对 274,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4%;
弃权 9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575,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056%;
反对 274,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21%;
弃权 9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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