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5-02-19
证券代码:300992 证券简称:泰福泵业 公告编号:2025-008
债券代码:123160 债券简称:泰福转债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 年 2 月 17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
根据《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泰福泵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
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
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37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080.0119 万股的 4.09%。
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35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4.61%、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080.0119 万股的 3.87%;预留授予权益共
计 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39%、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9,080.0119 万股的 0.22%。具体如下:
1、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2.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数的 51.75%、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080.0119 万股的
2.11%;其中首次授予 172.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
总数的 46.36%、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080.0119 万股的 1.89%;
预留 20.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39%、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080.0119 万股的 0.22%。
2、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7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数的 48.25%、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080.0119 万股的
1.97%。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相同,
均为 7.59 元/股。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62 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98 人,包括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第一类限 占第一类限制 占本计划公
姓 名 职 务 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授出权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吴培祥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10.42% 0.22%
周文斌 董事、副总经理 12.00 6.25% 0.13%
朱国庆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20.00 10.42% 0.22%
薛康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00 10.42% 0.2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00.00 52.08% 1.10%
骨干(16 人)
预留部分 20.00 10.42% 0.22%
合计(20 人) 192.00 100.00% 2.11%
注:①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第二类限 占第二类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
姓 名 职 务 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授出权益数 告日股本总
(万股)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79.00 100.00% 1.97%
骨干(78 人)
合计(78 人) 179.00 100.00% 1.97%
注:①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
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4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3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第三个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3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预留授予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5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5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
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
示:
可归属数量占获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数量的比例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
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
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六)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考核年度 解除限售/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2023 年两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4 年营业
第一个
2024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解除限售/归属期
(2)以 2022-2023 年两年 EBITDA 均值为基数,2024 年
EBITDA 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2023 年两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5 年营业
第二个
2025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解除限售/归属期
(2)以 2022-2023 年两年 EBITDA 均值为基数,2025 年
EBITDA 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2023 年两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6 年营业
第三个
2026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解除限售/归属期
(2)以 2022-2023 年两年 EBITDA 均值为基数,2026 年
EBITDA 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①“营业收入”和“EBITDA”口径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②“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前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
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并
且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实施可转债等事项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不计入该考核指标的核算,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相
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考核年度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2023 年两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
2025 年 增长率不低于 45%;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2-2023 年两年 EBITDA 均值为基数,2025 年 EBITDA
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2023 年两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
2026 年 增长率不低于 70%;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2-2023 年两年 EBITDA 均值为基数,2026 年 EBITDA
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归属的权益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2、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仅针对事业部所属激励对象,其他非事业部的激
励对象无该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事业部所属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事业部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根据各事业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解除限售/归属比例(M),具体业
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事业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归属额度。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
(S)分为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及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具体如下表
所示: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解除限售/
100% 100% 80% 0%
归属比例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
归属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事
业部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
归属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归属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 年 3 月 2 日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名单及职位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75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之规
定,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 此 , 本 激 励 计 划 第 一 类 限 制 性 股 票 调 整 后 的 预 留 授 予 价 格 =7.59-
0.075=7.52 元/股。
四、本次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
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六、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 年 2 月 17 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52 元/股(调整后)。
(四)授予人数:合计 6 人
(五)授予数量:合计 20.0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9,586.5652 万
股(截至 2025 年 2 月 17 日)的 0.2086%。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获授第一类限 占第一类限制性 占本计划预留
姓 名 职 务 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预留授出权 授予日股本总
(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0.00 100.00% 0.2086%
骨干(6 人)
合计(6 人) 20.00 100.00% 0.2086%
注: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要求
七、本次预留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5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公司 2023 年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情况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本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由 7.59 元/股调整为 7.52 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将基于预留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权益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0.00 314.40 204.22 99.65 10.53
注:①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登记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登记前
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授予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实施后,将进一步提
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
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激励计划筹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本次根据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2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7.52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
十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泰福泵业已
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泰福泵业本次调整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泰福泵业董事会确
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泰福泵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事项和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
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福泵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