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海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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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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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31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大地海洋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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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
子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载明由于杨志坚先生因个
人原因提出放弃参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唐伟忠先生出具了
《关于增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推举汤临佳先生为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部分子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除取消上述子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外,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 号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下午 15 点期间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3,036,39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34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044,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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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992,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21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审议《选举陈三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73,183,367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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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8,608 股。
陈三联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 审议《选举汤临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72,284,165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0,559,406 股。
汤临佳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 审议《选举应叶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72,285,366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0,560,607 股。
应叶萍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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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 晶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丁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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