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5-01-18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
公告,并于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17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公司内部
(2)公示期间: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7日
(3)反馈方式:以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
行记录。
(4)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
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
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未参
与本激励计划。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