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3
证券代码 301100 证券简称 风光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06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
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144,207,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3,668,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3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7 人,代表股份 53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0 人,代表股份 21,205,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666,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 人,代表股份 53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3%。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经过认
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3,947,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01%;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762%;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101%;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3,947,600 股, 占 出 席 本次 股 东 会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99.8201%;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762%;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101%;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3,947,600 股, 占 出 席 本次 股 东 会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99.8201%;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762%;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101%;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