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3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
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变更,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更换
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相
关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事宜。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及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566,65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 27.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5,890.9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67,891.98 万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已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
验字第 61200462_G01 号《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
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变更,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更换为“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具体金额以转
出日为准)转存至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新开立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原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本次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
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并重新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广州信邦智能装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822300788010000
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 0241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息化升级建
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
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
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
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
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形式审核募集
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
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