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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光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5-03-10  

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0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 年 3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52.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86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光股份”)《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量为 4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00 万股的

4.22%。其中,首次授予 37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00 万股的 3.4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22%;预留

8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00 万股的 0.75%,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8%。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 7.86 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1 人,包括公司

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高级(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核心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骨干以及公司认

定的核心专业人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激励计划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出限制       草案公告时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
                                                                                   比例
 曹立祥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80.00               17.78%              0.75%
 朱友良        董事、董事会秘书             30.00                6.67%              0.28%
 谭艳春             财务总监                20.00                4.44%              0.19%
 贺志旺           总经理助理                10.00                2.22%              0.09%
 陈建国             采购总监                10.00                2.22%              0.09%
 陈朝舜             营销总监                10.00                2.22%              0.09%
  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
                                           210.00               46.67%              1.97%
          (共 55 人)
               预留                         80.00               17.78%              0.75%
               合计                        450.00              100.00%              4.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外籍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

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38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000 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所有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及
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000 万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并

依照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评结果         S≥80       80>S≥70      70>S≥60       S<60

个人层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6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二)2024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三)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

查报告》。

    (四)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人数为 60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 320.50

万股。

    (六)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

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80.00 万股。本次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52.50 万股,剩余未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27.50 万股作废失效。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

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

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 年 3 月 10 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7.86 元/股。

   (四)授予人数:合计 10 人
     (五)授予数量:合计 52.50 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出限制       占目前股本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级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
                                               52.50             11.67%              0.48%
          (共 10 人)
               合计                            52.50             11.67%              0.4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外籍人员;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基于预留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2025 年(万元)        2026 年(万元)    2027 年(万元)

            594.30                    317.06               228.21                 49.03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授予数量从
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据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

    九、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激励计划筹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预留授予日

的规定。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向 10 名

激励对象授予 52.5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宜。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

告出具日,恒光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恒光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