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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光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5-03-10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恒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

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预留授予时在公司任职的、符

合条件的公司中高级(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

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3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以授予价格 7.86 元/股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5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