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关于赛龙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2025-01-08
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公告编号:2025-001
债券代码:123242 债券简称:赛龙转债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赛龙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2、债券代码:123242 债券简称:赛龙转债
3、转股价格:36.81 元/股
4、转股期限:2025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7 日止(由于 2025 年 1
月 12 日为非交易日,因此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3 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500,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
7,330,312.3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2,669,687.67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了《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
证报告》(中汇会验[2024]9357 号)。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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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赛龙转
账”,债券代码“12324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7 月 12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1 月 12 日)起至可转换公
司债券到期日(2030 年 7 月 7 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即 2025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7 日止;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
公司股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25,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2,500,000 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4 年 7 月 8 日至 2030 年
7 月 7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
第四年 1.70%、第五年 2.30%、第六年 2.8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七)转股期限和转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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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7 月 12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1 月 12 日)起至可转换公
司债券到期日(2030 年 7 月 7 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即 2025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7 日止;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
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八)当前转股价格
当前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36.81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
报盘方式进行。
2、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赛龙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
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
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公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
价格。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
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
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赛龙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即 2025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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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赛龙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同时记增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
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
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权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算起始日为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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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历次调整、修正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和当前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6.81 元/股,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
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当前转股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赛龙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 36.81 元/股。
3、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情况
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不向下修正赛龙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赛龙转债”
转股价格,且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次日起未来两个月内(即 202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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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赛龙转债”如再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
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时间将以 2024 年 11 月 12 日
起,开始重新计算,若再次触发“赛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董事
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赛龙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赛龙转债”不存在转股价格调整或修正的情况。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
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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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
得向上修正。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来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六、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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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七、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
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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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八、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相关说明
投资者如需了解“赛龙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刊登于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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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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