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关于万凯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5-02-19
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4
债券代码:123247 债券简称:万凯转债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凯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1216,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2、债券代码:123247,债券简称:万凯转债
3、转股价格:11.45 元/股
4、转股期限:2025 年 2 月 24 日至 2030 年 8 月 15 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万凯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913号)同意注册,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8月16日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了27,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270,000.00万元。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9月5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万凯转债”,债券代码“123247”。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
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2月24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
日(2030年8月15日)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人民币27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共计27,000,000张,按面值发行。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4年8月16日至2030年8月15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债券利率
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
2.0%。
(五)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4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45元/股。如
万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生调整,则按照当
时生效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8月22日,
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2月24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
(2030年8月15日)止。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万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
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
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1张,1张为1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
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
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
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5年2月24日至2030年8月15日)
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同时记增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
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
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即2024年8月16日)。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券登记日)申请转
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
利息。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和当前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11.45 元/股,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当前转股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凯转债”转股价格为11.45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
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
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
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
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
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来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六、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七、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
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
(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
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
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
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
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
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本次可转债。
八、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
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二)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
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
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
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上述第“七、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九、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
当期股利。
十、其他相关说明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万凯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8月
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