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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是科技: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2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

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

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

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

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
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

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等情形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为: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协调宣传、真

诚沟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系统运作、科学应对。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

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

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

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正副组长和证券事务部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

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同时对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

司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