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 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 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 露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 田一路 6 号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号楼 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 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 至 9:25 以及 9:30 至 11:30 以及 13:00 至 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9,865,49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3.040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下 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股 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合计 7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19,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05%。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据此,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83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40,384,6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01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 发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敦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36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4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66%。 1.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军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35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4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64%。 1.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34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39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62%。 1.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森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27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3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49%。 1.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28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33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51%。 1.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邬慧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27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3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49%。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2.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宇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2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34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53%。 2.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龙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3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36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57%。 2.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云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29 股,占有效表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34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53%。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3.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3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35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55%。 3.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承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017,728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0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233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3251%。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342,217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8950%;反对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9%。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31,122 股,同意 1,090,122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6.3753%;反对 39,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5009%;弃权 1,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38%。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478,12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1020%;反对 3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628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97%。 本议案关联股东朱敦尧先生、武汉励元齐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 鼎立恒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军德先生已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延锋伟世通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384,617 股,同意 40,322,917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8472%;反对 39,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73%;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457,42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8.1145%;反对 3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5705%;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315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东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徐秋娴 年 月 日 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伦敦 西雅图 新加坡 东 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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