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02-25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股份持有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有上述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
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登记结算公司按
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
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
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
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二)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
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
公告;
(三)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
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
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
的实施情况;
(五)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
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各自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
交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行为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
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
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
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
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上市已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
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
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以外”
“低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