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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融化学: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2-25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能力,

及时发现、准确分析、有效引导和妥善处置各类舆情事件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建立快速反应和

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企业形象造成较

大影响,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舆情管理原则和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续预警、严格监测。公司建立舆情预警机制,通过电话、邮件、即

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传递预警及监测信息。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对舆情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及时研究制

定应对策略和措施,高效、快速的组织并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三)主动发布、积极沟通。对公众普遍关注的舆情问题,在遵守信息披露

规则的前提下予以积极、主动回应,确保公司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一致,避

免信息混乱和误导投资者。

    (四)后续跟进、复盘修复。对舆情发展态势持续跟踪,并组织舆情应对工

作的后续评估,总结舆情应对工作的成效和不足、持续提升公司的舆情管理水平

和应对能力,防范类似舆情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加强培训、提升意识。定期组织相关员工参加舆情管理知识培训,提

高员工的舆情意识,并掌握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发现舆情、应对舆情和防范舆情风

险的能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

司负责人组成。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副组长进行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工

作组其他成员进行领导。

    第八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应对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

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置,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对外信息发布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

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借助信息化系

统、聘请专业舆情监测机构等方式,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媒体进行沟通协调,组织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活

动;在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撰写和发布澄清公告、新闻稿、声明

稿、情况通报等各类文案,确保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舆情事件发展

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对公司舆情管理应当协同配合、发挥职

能及专业作用: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与舆情事件相关的业务信息和数据,协助了解事件

的背景和事实情况;根据舆情应对策略,落实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整改措施

和改进方案,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开

展与客户、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交流工作,回应相关方关切,稳定合作

关系。

    内审及法务部门:对舆情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为舆情应对工

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建议;负责审核公司发布的各类舆情应对文案,确保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涉及公司名称、名誉、荣誉权、知识产

权等法律纠纷的舆情事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要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多媒体官方账号及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

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等情形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舆

情信息后须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舆情的,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一般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

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客观传

达公司信息,做好投资者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济

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均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

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有矛盾或冲突之处,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