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舆情管理制度2025-02-27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
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自媒体平台及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
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基本原则,有效把握舆论态势、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
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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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管理组成员由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品牌推广部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对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一)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及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上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成立辅助舆情搜索工作组,由品牌推广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组
成,负责对社交媒体平台的舆情进行日常搜索。
第八条 舆情信息收集范围应涵盖官方媒体、社交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微博、抖音、今日头条、知乎、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
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辅助舆情搜索工作组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搜索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重要舆情情况;
(三)在社交媒体舆情及其他舆情管理方面,履行响应、配合、执行等相关
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于已发生的业务、人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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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舆情预警,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
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者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
应对方案;
(二)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三)保密性:在舆情处置的过程中,舆情处置工作的知情范围需严格控制
防止相关信息泄露,引发次生舆情,干扰相关处置工作;
(四)协同性: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一致性;
(五)审慎性:公司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有效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
测和谣传。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核实舆情的有关情况并
上报。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
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在舆情管理组和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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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在发现舆情的 24 小时内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组应视情况召开舆情
管理组会议,舆情管理组会议由舆情管理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应在 12 小时内
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管理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经核实舆情属于虚假信息的,应及
时联系处理,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客观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不必要的猜测或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官方公众号、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当各
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
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五)对出现传播公司虚假信息的自媒体平台,品牌推广部在获悉舆情信息
后,应及时向自媒体平台提交举报投诉,推动平台管理对不实信息的删除。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违法行
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
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
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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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撤职、
开除等处分或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第三方机构、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员
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个人、自媒体、官方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
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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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