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5-01-10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5-006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38.51亿元,占
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33%,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分别
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
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
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上述授信事项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有效,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实
施 具 体 事 宜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
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南通
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对江苏铭利达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综合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的最高授信额为20,0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7日
2、注册地址:海安高新区东海大道西99号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58,000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铝合金、镁合金、锌合金铸件、铝型材、冲压件及其金属结
构件、塑胶零部件、电线电缆的研发、设计、制造、组装、销售;模具及工装
夹具、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普通货物仓储;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被担保人江苏铭利达为担保人铭利达的
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09月30日/2024年1-9月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12月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80,875.15 164,751.06
流动负债 108,064.38 91,765.42
银行借款 716.75 3,202.58
净资产 66,044.35 66,219.21
营业收入 64,180.85 84,594.33
利润总额 -2,076.41 2,924.00
净利润 -1,174.87 2,609.06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江苏铭利达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保证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债权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4、保证书之主合同为: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SX051724014672的《最高额综合授
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
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权人在保证书前条第(1)款约定的期限(授信期限:自2025年1月9日起
至2025年12月17日止)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本条确定的期限为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
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保证书约定义务的,
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6、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
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
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7、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
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
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
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
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
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
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
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385,1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33%。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95,074.1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5.63%。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
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
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