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5-02-14
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5-003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认为,该诉讼涉及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仅与公司原 MIM 事业
处的运营和权益相关,事业处作为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并非独立法人主体,相关约定
并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股份。同时,原告在负责运营 MIM 事业处期间,该事业处始终未能
实现盈利,缺乏基本的分红基础,故公司已在 2019 年对该事业处进行了经营管理负责
人员的调整和改组。原告提起本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该事件,
已寻求法律途径和措施积极应对,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日达”)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
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2025)苏 0583
民初 3316 号)。公司与刘进校、刘卫星的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已
立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刘进校
原告二:刘卫星
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8 日签署了一份关于在被告内部设立 MIM(金属注射
成型)事业处的合作协议书,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两份
协议对该事业处的合作方式、利润核算及未来经营盈余的分配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注:上述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实为原告与被告的前身“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
公司”签署)。
MIM 事业处自成立初始,由原告一担任负责人。但该事业处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
间连续三年亏损。基于上述背景,根据合作协议书中关于业绩目标、运营等相关约定和
权利关系,被告于 2019 年对 MIM 事业处进行重组、并对事业处负责人进行了变更调整。
截至 2023 年末,原告一、原告二均已从被告离职。
(三)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根据合作协议书中关于 MIM 事业部的运营和权益的约定,按其理解,其
应享有上市公司的部分权益和权利,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被告公司 535.6583 万股的股票价款 119,451,800.90
元;向原告二支付被告公司 159.898 万股的股票价款 35,657,254.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股票分红合计 18,715,406.85 元;向原告二支付股
票分红合计 5,586,688.61 元。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买卖合同纠纷等,未
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本公司认为,该诉讼涉及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仅与 MIM 事业处的运营和
权益相关,事业处作为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并非独立法人主体,相关约定并不涉及上
市公司的股份。
同时,原告在负责运营 MIM 事业处期间,该事业处始终未能实现盈利,缺乏基本的
分红基础,故本公司已在 2019 年对该事业处进行了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调整和改组。
原告提起本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该事件,已寻求法律途
径和措施积极应对,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将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