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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利机械: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01-16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01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
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
对外捐赠应当按照“统一管理、预算控制、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同时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
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对外捐赠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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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作为对外捐赠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
的工作协调、预算审核、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拨付对外捐赠的各项费用,并做好日常支付台账管理。
负责在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中,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并根据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信息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
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九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外捐赠工作,依据内部程序执
行相关事务办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
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
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
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
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
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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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
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
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
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可以在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计算,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
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程
序规定如下:
     (一)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含)的对外捐赠,报公司董
事长批准并向董事会备案。
     (二)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后的每笔
捐赠,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
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四)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捐赠,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不能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非净利润的 10%。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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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定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经主
管领导审核后,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
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条件、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
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
规收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必须将
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
施,公司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子公司对外捐赠的,需在方案呈报公司前,履行完毕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对外捐赠,需经公司账户直接支付给受赠方。以
实物资产进行的对外捐赠,需由公司统一采购后交付给受赠方。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批复、
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报财务部门备案,同时报董事会
秘书处备查。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
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
为。
     第二十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
行评估和总结,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
借口向受赠方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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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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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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