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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0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
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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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1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深
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5年1月3日14:30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
鸿荣源前海金融中心二期B座23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蔡华波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3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3日
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50人,
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03,944,0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667%。本所律师查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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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
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871,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2%;反对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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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19,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7%;反对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2%;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2.《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
案》


    2.01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303,86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17,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7%;反对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6%;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2.0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303,741,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35%;反对 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1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289,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40%;反对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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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0%;弃权1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9%。


    2.03 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303,864,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12,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1%;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2.04 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03,871,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1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8%;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5%;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2.05 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303,870,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9%;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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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18,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1%;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2.06 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03,87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1,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7%;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2.07 发售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303,87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1,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7%;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2.08 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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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303,873,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1,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8%;反对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0%;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3.《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870,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9%;反对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18,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5%;反对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4.《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87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3,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5%;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7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5.《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874,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8%;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6.《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87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3,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7.《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2,91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23%;反对1,022,4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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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65,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314%;反对1,02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52%;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本次
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871,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2%;反对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19,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7%;反对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3%;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9. 《关于公司增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873,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1,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1%;反对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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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875,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6%;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3,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7%;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11.《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818,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1%;反对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10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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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孔维维




                                                    郭子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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