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855/FY/2025-1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熵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5 1 年 2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 大路 32 号熵基科技 204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车全宏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13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93,171,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48.0059%(有表决权股份总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 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5 年 2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 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 及股 东代理人 共计 4 名,代 表公司有 表决 权 股份为 58,51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0.1500%。 2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3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 34,655,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17.8559%。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告的《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董秀琴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期限为 2025 年 2 月 6 日至 2025 年 2 月 7 日。经公司确认,征集期限内,没有股东 将投票权委托给公司董秀琴女士。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 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二)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三)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五)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六)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 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2,887,1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3%),238,31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8%), 45,58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49,2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616%),238,310 股反对,45,58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2,887,1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3%),238,31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8%), 4 45,58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49,2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616%),238,310 股反对,45,58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92,886,71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8%),238,31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8%), 46,02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48,81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921%),238,310 股反对,46,02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92,933,91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5%),192,41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44,72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6,01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470%),192,410 股反对,44,72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2,932,4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9%),192,41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46,18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4,5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164%),192,410 股反对,46,18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92,932,91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99.7444%),192,41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45,72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5,01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890%),192,410 股反对,45,720 股弃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陈 烨 202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