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Fi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29号 致: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覃正伟律师及李玲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5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3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 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702公司总部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 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 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1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66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5.15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49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885%;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5,31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视频参加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 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00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胡颖妮、彭智花、洪海、吴月平担任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01 《关于选举胡颖妮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70,530,475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9.8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2,516,482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4.7583%。 表决结果:当选。 1.02 《关于选举彭智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70,528,572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9.8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2,514,579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4.6866%。 表决结果:当选。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3 《关于选举洪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70,528,572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9.8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2,514,579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4.6866%。 表决结果:当选。 1.04 《关于选举吴月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70,531,472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9.8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2,517,479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4.7958%。 表决结果:当选。 2.00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成群善、李红喜、刘慧芬担任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2.01 《关于选举成群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70,530,47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9.8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2,516,477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4.7581%。 表决结果:当选。 2.02 《关于选举李红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70,528,581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9.8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2,514,588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4.6870%。 表决结果:当选。 2.03 《关于选举刘慧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70,531,47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9.8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2,517,477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4.7958%。 表决结果:当选。 3.00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胡巍、刘婉莹担任公司第四届股东代表 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3.01 《关于选举胡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70,530,469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9.8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2,516,476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4.7581%。 表决结果:当选。 3.02 《关于选举刘婉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70,531,493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9.80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2,517,500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 94.7966%。 表决结果: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 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覃正伟 李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