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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信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5-01-09  

 证券代码: 301395        证券简称:仁信新材          公告编号: 2025-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9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 28 号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汉周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2 人,代表股份 66,233,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7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65,849,83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383,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08 人,代表股份
4,703,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319,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383,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91%。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2,888,000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200,0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扣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股份总数 202,688,000 股。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的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148,3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20%;反对 76,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9%;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618,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78%;反对 76,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1%;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148,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26%;反对 76,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618,6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59%;反对 76,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0%;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斌、区炜俊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