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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培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2025-01-08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为降低汇率、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
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二)交易金额及授权

    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或等值
外币(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授权董事长邬若军先生或其
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

       (三)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以确保公司稳健、安
全经营为原则,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
币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互换业务及上述产品的组合等,商品的选择以规避公
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所产生汇率、利率风险等风险为主,持有的币别必须与公司
及子公司实际各项业务交易的外币需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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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币币种:全币种;主要为美元等。

    3、交易场所:公司远期结售汇和掉期的交易对手均为经营稳健、信用状况
良好和公司长期合作、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境外银行。

    (四)交易期限

    上述交易金额使用期限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事项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有效。在授权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
或银行信贷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
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操作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金融衍生品交
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3、履约风险: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履约能力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到期无法履
约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
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5、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将加强市场分析和品
种调研,切实执行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规范运作。

    2、公司建立了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
目,并且应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财务中心在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及时与
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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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并
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利率等,以及协议约定的交割期
间,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4、当相关产品的价格、汇率、利率等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
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下达
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5、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
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6、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
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列报及披露。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
或等值外币开展 2025 年度金融衍生品业务,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累计使用总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的金融
衍生品业务,围绕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进行,以降低汇率或利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
影响为目的。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
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全部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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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以套期保
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
规的规定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内控制度及风险应对
措施。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 2025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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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龙伟               刘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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