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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培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01-08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安培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也行为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

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

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

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

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

关联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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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

告;

    (五)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项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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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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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

价、协商定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

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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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

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

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

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5
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长审批,如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直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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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表决前

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

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

项4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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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该关联交易议

案的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则须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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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不含

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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