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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培龙: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3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5-013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经过半数董事推举,
由董事张延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
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楼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 1 —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49,921,21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0.7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491,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1.14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9,429,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8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10,269,20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390,70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49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人,代表股份3,87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94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63,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0%;反
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53,33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1,7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
0.0399%;弃权53,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3%。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59,3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1%;反
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53,33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07,4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9%;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
弃权53,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193%。
   关联股东邬若军、黎莉、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
决。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5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5%;反对8,8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53,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68%。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0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7%;反
对8,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弃权53,53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3 —
   同意10,207,0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7%;反对8,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0%;弃权53,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3%。
   关联股东邬若军、黎莉、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
决。
       6.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5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5%;反
对8,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53,53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0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7%;反对8,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0%;弃权53,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3%。
       7.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59,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反
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53,33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6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8%;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8%;弃权53,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4 —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59,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53,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68%。
    9.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59,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53,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68%。
    1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59,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3%;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53,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7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运、蔡腾飞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5 —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