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2025-02-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作为安徽森
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股份”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森泰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森泰
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6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560,000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8.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4,985.00万元,扣除各项不
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4,961.7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3年4月12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12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074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中国银行(泰国)
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芜湖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用途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 20000208662766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71
途
其他用于主营业务的项目募集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82771241938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股份有限公司 司广德支行
其他用途
年产 2 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
安徽森泰木塑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6100000201201
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地板有限公司 司合肥庐阳支行 00034230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年产 600 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
森泰(泰国)有限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 10000030123285 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
公司 有限公司罗勇分行 8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原年产 600 万平方米新型石木
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
安徽森泰木塑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81273888456 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地板有限公司 司广德支行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
尚未注销。
国内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
安徽森泰艾莱特环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9044775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保材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宣城分行
他用途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5190760761030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股份有限公司 司芜湖分行 6
途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
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投项目“年产600
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及“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
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
公司(“森泰科技”)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森泰(泰国)有限公司(“泰国森泰”)
;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19号森泰厂区内”变更为“泰国春武
里府农艾县农泗昌镇4组466号”。
为便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变更后的使用,森泰科技将
上述募集资金通过增资和借款的形式转入泰国森泰。其中用于增资的金额为
13,884.97万元;用于借款的金额为3,111.97万元,借款年利率为0.5%,借款期限为
实际收到借款资金之日起5年。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满足对泰国子公司募投项目的借款要求,公
司于2025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2
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庐阳支行”变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并将森泰科技原存放在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及收益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相关规定,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需要在公司所属的宣城市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在宣城地区的银
行新开设账户。公司将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发改委、商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
有关要求开设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监管向泰国子公司提供的借款。公司将“年产2
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德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外汇借款专用
账户,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对泰国子公司的借款。
公司根据上述情况,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与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及境外放款专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
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二)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及境外放款专户,有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境外放款专户,
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一致
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已经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规定和森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颖 吴超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