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88 证券简称:美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2、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 49,585,631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为 41.7150%。其中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43,642,244 股,占公司总 股本 36.7150%;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5,943,387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000%。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 24 户,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47 号)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美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70 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716,939 股(含 5,943,387 股 战略配售股份),并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89,150,815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 118,867,754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2,582,5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8.9980%,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96,285,25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81.0020%。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191,05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0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9 月 12 日于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18,867,754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为 95,094,202 股,占公司总股本 80.000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日至本公 告披露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 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24 户,具体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 21 户: 序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号 大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疌泉大亚林工产业基金(有限 首次公开发行前 1 合伙)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2 吉安市西博聚鑫肆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3 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4 汪忠远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5 隽临环球有限公司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6 宁波恒麟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7 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8 上海素值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9 史伟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10 吴启明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11 惠州市天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12 惠州市亨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13 东莞市浩烨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 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正海聚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前 14 (有限合伙)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15 梁卫山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16 黄俊鸿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17 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18 林倩倩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19 鲍泽民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20 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 21 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 注:公司股东“惠州市恒信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限售期内更名为“宁波恒 麟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股东 3 户: 序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号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2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配售 中金公司-兴业银行-中金美新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3 产管理计划 配售 (一)根据《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相 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以来所作出的所有有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事由 类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承诺(1)期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限自 2024 年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3 月 13 日起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 至 2025 年 3 承诺(2)履 首次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月 12 日止 行完毕 公开 部分股份。 股份 承诺(2)期 其他承诺正常 发行 正海 (2)本企业在发行人申报前十二个 限售 2024/3/13 限自 2021 年 履行中,承诺 时所 聚锐 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发行 承诺 9 月 27 日起 方严格履行承 作承 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 至 2024 年 9 诺,未出现违 诺 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月 26 日止 反承诺的情形 内不转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承诺(3)期 分股份。 限随承诺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 (1)及(2) 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 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在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 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发行人 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承诺(1)期 股份。 限自 2024 年 (3)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3 月 13 日起 承诺(2)履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企业计划 至 2025 年 3 首次 行完毕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月 12 日止 公开 其他承诺正常 股份 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 承诺(2)期 发行 疌泉 履行中,承诺 限售 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2024/3/13 限自 2021 年 时所 大亚 方严格履行承 承诺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 9 月 27 日起 作承 诺,未出现违 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至 2024 年 9 诺 反有关承诺的 价交易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 月 26 日止 情形 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 承诺(3)及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 承诺(4)长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期有效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 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 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 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 及交易方式确定。本企业在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 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 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正常履行中, 股份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承诺方严格履 减持 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承诺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 现违反承诺的 调整。 情形 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承诺(1)期 首次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限自 2024 年 正常履行中, 公开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3 月 13 日起 西博肆 股份 承诺方严格履 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 2025 年 3 月 号、梵 限售 2024/3/13 行承诺,未出 时所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12 日止 创产业 承诺 现违反承诺的 作承 部分股份。 承诺(2)及 情形 诺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3)长期有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企业计划 效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 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 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 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 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 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 及交易方式确定。本企业在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 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 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正常履行中, 5%时除外。 股份 承诺方严格履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减持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承诺 现违反承诺的 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情形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 调整。 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汪忠 远、隽 临环 球、恒 麟盛投 资(原 为恒信 通投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资)、 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天达投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 资、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 值咨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询、史 份。若本人/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 伟、吴 承诺,本人/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 首次 承诺期限自 启明、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正常履行中, 公开 2024 年 3 月 天演投 股份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 承诺方严格履 发行 13 日起至 资、亨 限售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024/3/13 行承诺,未出 时所 2025 年 3 月 信生 承诺 若本人/公司/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现违反承诺的 作承 12 日止 物、浩 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 情形 诺 烨贸 人所有,本人/公司/企业将在获得 易、梁 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 卫山、 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公司/ 黄俊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 鸿、本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盛投 /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林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倩倩、 鲍泽 民、信 天达投 资、鑫 意诚投 资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承诺(1)期 正常履行中, 首次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限自 2024 年 承诺方严格履 董事兼 公开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3 月 13 日起 行承诺,未出 高级管 股份 发行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 至 2027 年 3 现违反承诺的 理人员 限售 2024/3/13 时所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月 12 日止 情形。 林东融 承诺 作承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3)期 公司未出现上 【注】 诺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限自 2025 年 市后六个月内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3 月 13 日起 股票连续二十 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至 2027 年 3 个交易日的收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月 12 日止 盘价低于发行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承诺(2) 价或者上市后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4)(5)长 六个月期末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期有效 (2024 年 9 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 13 日,非交易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日顺延)收盘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价低于发行价 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的情况,承诺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方无需延长公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 年 9 月 司股票锁定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期。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4)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人计划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在 3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 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 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 效。 (1)将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 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 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每年 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 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正常履行中, 股份 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承诺方严格履 减持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承诺 调整。 现违反承诺的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 情形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 效,且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 而改变或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正常履行中,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 承诺方严格履 其他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承诺 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 现违反承诺的 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 情形 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正常履行中,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 承诺方严格履 其他 办发[2013]110 号),按照《关于首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承诺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现违反承诺的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情形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保 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 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 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 行,本公司/人作为美新科技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 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以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 事与本公司/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2)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 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 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 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公司/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本人作为美新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共同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正常履行中,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 承诺方严格履 其他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承诺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 现违反承诺的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情形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如若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 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 取股东分红且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 薪酬(津贴)(如有),同时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 东新兴亚洲、实际控制人林东融、 林东亮、林东琦出具《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 行人外,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 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任何 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 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 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 正常履行中, 的业务竞争,本人(本公司)承诺 承诺方严格履 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 行承诺,未出 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期间:除发 现违反承诺的 行人外,本人(本公司)将不直接 避免 情形。 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 同业 自公司首次公 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将 2024/3/13 长期有效 竞争 开发行上市以 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 承诺 来,承诺方不 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存在同业竞争 竞争的企业;本人(本公司)保证 或可能构成同 将促使本人(本公司)控股或本人 业竞争的情 (本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 形。 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 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 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 动;本人(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 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 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将 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 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 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 围,本人(本公司)和控股企业将 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 竞争,如本人(本公司)和控股企 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公 司)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 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 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 限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 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 发行人来经营。若本人(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 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应 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 险费用、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承 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人愿意 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 正常履行中, 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 承诺方严格履 其他 /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承诺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应 现违反承诺的 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 情形 其全资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住房公 积金、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因 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 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人愿意在毋 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 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 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其租赁 房产无房产证或未办理房屋租赁备 案/登记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 正常履行中, 赁房产出现任何纠纷,致使发行人 承诺方严格履 其他 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或其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承诺 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搬迁的成 现违反承诺的 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搬迁期间因 情形 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 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 赔偿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诺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 价的情况下承担上述损失,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 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并 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免于遭受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东融、 林东亮、林东琦出具了《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就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 诺:“(1)本公司/本人保证,将 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公司 /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持股、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 正常履行中, 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 承诺方严格履 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行承诺,未出 规范 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 现违反承诺的 和减 确定,并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情形。 少关 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回避股东 2024/3/13 长期有效 自公司首次公 联交 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促 开发行上市以 易承 成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对关联交易 来,承诺方不 诺 事项的表决。(2)本公司/本人保 存在与公司发 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生关联交易的 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情形。 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3)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认 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持 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 他股东的利益,则可聘请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 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 评估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东融、 正常履行中, 林东亮、林东琦出具了《关于避免 承诺方严格履 避免 占用资金的承诺》,就避免发行人 行承诺,未出 资金 公司资金,承诺如下:“(1)本公 2024/3/13 长期有效 现违反承诺的 占用 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 情形。 承诺 联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 自公司首次公 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 开发行上市以 资金。(2)本公司/本人、本公司 来,公司不存 /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 在资金被控股 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股东、实际控 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 制人占用的情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3)本公司 形。 /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 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本 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 使用,包括: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 发行人的资金给本公司/本人、本公 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②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公 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 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③委托本公 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 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本公司 /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 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⑤代本公司/本人、本公 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 务;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 承诺。如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 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 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 到损害,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在本公司/本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 效。” 公司股票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董事兼 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高级管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首次 理人员 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 正常履行中, 公开 林东 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 承诺方严格履 发行 稳定 融、高 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时所 股价 级管理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现违反承诺的 作承 人员邹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情形 诺 小敏 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 【注】 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实施关 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使公司股票 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1、稳定股价 措施的方式及顺序股价稳定措施的 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 购股票。如因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 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 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发行人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 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 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 收购义务;(2)在公司回购股票方 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 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 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 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 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 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 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 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 票。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 一年末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 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 持公司股票的货币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 1,000 万元;单次及连续十二个 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2%。(3)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公司任 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 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有义务增持的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 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 酬总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 诺。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1) 公司回购①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 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 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②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 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 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 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④公司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 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 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末每股 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 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①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 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 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 知公司并进行公告。②公司实际控 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①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 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 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②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4、 约束措施(1)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 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非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且停止在公司 领取薪酬(津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同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在 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 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 转让,直至满足终止稳定股价条件;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承诺(1)期 正常履行中, 原董事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限自 2024 年 承诺方严格履 首次 陈海平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3 月 13 日起 行承诺,未出 公开 (已离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 至 2025 年 3 现违反承诺的 股份 发行 任)、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月 12 日止 情形。 限售 2024/3/13 时所 高级管 分股份。 承诺(3)期 公司未出现上 承诺 作承 理人员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限自 2025 年 市后六个月内 诺 邹小敏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3 月 13 日起 股票连续二十 【注】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至 2027 年 3 个交易日的收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月 12 日止 盘价低于发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承诺(2)及 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4)长期有 六个月期末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效 盘价低于发行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价的情况,承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诺方无需延长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公司股票锁定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期。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 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 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 效。 美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1)如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正常履行中,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方严格履 其他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2024/3/13 长期有效 行承诺,未出 承诺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现违反承诺的 (2)若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 情形 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 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中国保 险投资 基金 (有限 合 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首次 承诺期限自 伙)、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正常履行中, 公开 2024 年 3 月 中国农 股份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承诺方严格履 发行 13 日起至 业产业 限售 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 2024/3/13 行承诺,未出 时所 2025 年 3 月 发展基 承诺 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 现违反承诺的 作承 12 日止 金有限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情形 诺 公司、 有关规定。 中金美 新1号 资管计 划 注: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林东融通过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中金美新 1 号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邹小敏通过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中金美新 1 号、天达投资、本盛投资、信 天达投资和鑫意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其严格遵守对间接持股作出的限 售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履行承诺情况。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 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所有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 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9,585,631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41.715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24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 股东名称 号 (股) (股) 注 大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疌泉 1 14,345,313 14,345,313 大亚林工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吉安市西博聚鑫肆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 6,400,000 6,400,000 (有限合伙) 3 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6,400,000 6,400,000 4 汪忠远 3,190,000 3,190,000 5 隽临环球有限公司 2,250,000 2,250,000 宁波恒麟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 1,200,000 1,200,000 注 伙) 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7 1,160,000 1,160,000 伙) 上海素值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8 1,142,857 1,142,857 伙) 9 史伟 1,120,000 1,120,000 10 吴启明 880,000 880,000 惠州市天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1 800,000 800,000 伙) 12 惠州市亨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00,000 800,000 注 13 东莞市浩烨贸易有限公司 740,000 740,000 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正海 14 634,074 634,074 聚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梁卫山 600,000 600,000 16 黄俊鸿 500,000 500,000 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7 500,000 500,000 伙) 18 林倩倩 490,000 490,000 19 鲍泽民 290,000 290,000 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20 150,000 150,000 合伙) 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21 50,000 50,000 合伙)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 22 2,351,240 2,351,240 基金(有限合伙) 23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062,492 2,062,492 中金公司-兴业银行-中金美新 1 号员 24 1,529,655 1,529,655 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小计 49,585,631 49,585,631 注:公司股东“惠州市恒信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限售期内更名为“宁波 恒麟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惠州市亨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中有 700,000 股被质押,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95,094,202 80.0000% 0 49,585,631 45,508,571 38.2850% 件股份 其中:首发后 5,943,387 5.0000% 0 5,943,387 0 0.0000% 限售股 首发前限售 89,150,815 75.0000% 0 43,642,244 45,508,571 38.2850% 股 二、无限售条 23,773,552 20.0000% 49,585,631 0 73,359,183 61.7150% 件股份 三、股份总数 118,867,754 100.0000% 49,585,631 49,585,631 118,867,754 100.0000%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不存在出借情况,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 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 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 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