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特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对肯特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31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1,03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43 元,并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 股本由 63,090,000 股变更为 84,12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无锁定安排的股票 数量为 19,943,633.00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流通限制或锁 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4,176,367.00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1,086,36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2914%。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份总额为 84,12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 63,090,000 股。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 东数量为 37 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6,172,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9.22%。限 售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 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1、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耿莉敏就其所持有的肯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 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 有,且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减持方式: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 不进行减持。 (二)减持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 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因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 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 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长旭、何富祥、靳予、林丰、孙佳青就 其所持有的肯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 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非另有更为严格的约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 成的一切损失。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减持方式:如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 后两年内减持,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减持价格:若本人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拟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 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三)减持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 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因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 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 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机构股东南京科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穗赋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瑞洋立泰精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及刘海宁、余清怡等 27 名自然人股东就其所持有的肯特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就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 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企业/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公司股东孙佳青、徐小曼、靳予、林丰就其于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 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就本人于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该股份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 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 损失。” 5、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鲍晓磊、王长振就其所持有的肯特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非另有更为严格的约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 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 有,且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减持方式:如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 后两年内减持,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减持价格:若本人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拟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 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三)减持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 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因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 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 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 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6,172,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9.2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37 户。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次实际可上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市流通的股份 备注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南京臻舍资本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南京科 1 2,272,500 2,272,500 2,272,500 注 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2 徐长旭 1,610,300 1,610,300 402,575 注 嘉兴穗赋股权投资合伙 3 1,515,000 1,515,000 1,515,000 注 企业(有限合伙) 泰州瑞洋立泰精化科技 4 1,365,000 1,365,000 1,365,000 有限公司 5 何富祥 1,296,100 1,296,100 324,025 注 6 刘海宁 1,045,000 1,045,000 1,045,000 7 余清怡 1,045,000 1,045,000 1,045,000 8 杨勇 759,500 759,500 759,500 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 9 757,500 757,500 757,500 (有限合伙) 10 林丰 663,900 663,900 165,975 注 11 闵晓倩 565,000 565,000 565,000 12 靳予 466,400 466,400 116,600 注 13 储卫国 356,700 356,700 356,700 14 徐小曼 305,000 305,000 305,000 15 焦小东 296,400 296,400 296,400 16 孙佳青 270,000 270,000 67,500 注 17 李善良 211,900 211,900 211,900 18 王家军 211,900 211,900 211,900 19 陈佩民 174,400 174,400 174,400 20 刘升平 126,700 126,700 126,700 21 叶茂良 126,700 126,700 126,700 22 张琲 90,000 90,000 90,000 23 李晓毛 73,200 73,200 73,200 24 刘明忠 73,200 73,200 73,200 25 徐关前 70,000 70,000 70,000 26 杨留海 70,000 70,000 70,000 27 刘艳 45,000 45,000 45,000 28 陈中顺 42,200 42,200 42,200 29 胡圣健 36,500 36,500 36,500 30 陈银 31,000 31,000 31,000 31 陈再来 31,000 31,000 31,000 32 付黎黎 31,000 31,000 31,000 33 杨兆明 31,000 31,000 31,000 34 张德红 31,000 31,000 31,000 35 周学金 31,000 31,000 31,000 36 耿莉敏 31,000 31,000 7,750 注 37 钱晶晶 14,000 14,000 14,000 合计 16,172,000 16,172,000 12,918,725 注:1、上述股东中,耿莉敏为公司现任监事,徐长旭、何富祥、靳予、林丰为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孙 佳青为公司现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鲍晓磊通过南京科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王长振通过嘉兴穗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所 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需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并遵循其本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相关承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 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数量(股) 比例 股数 数量(股) 比例 (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63,090,000 75.00% -12,918,725 50,171,275 59.64% 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63,090,000 75.00% -16,172,000 46,918,000 55.78%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高管锁定股 - - 3,253,275 3,253,275 3.8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030,000 25.00% 12,918,725 33,948,725 40.36% 三、总股本 84,120,000 100.00% - 84,12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肯特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 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 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肯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周宗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