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2025-01-1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
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长联科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
关联方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为保障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以
下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
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 2
年;2、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
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2 年。公司关联方卢开平先生、
卢来宾先生、卢润初先生为公司向广发银行和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或支付任何费用。具体贷款授信额度以公司与
银行协商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公司拟授权卢开平先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公司向广发银行和中信
银行申请办理具体业务时,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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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卢开平先生,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卢来宾先生,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担任公司董事,是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卢润初先生,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公
司关联自然人。
经查询,卢开平先生、卢来宾先生和卢润初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联方卢开平先生、卢来宾先生和卢润初先
生分别为公司及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46,500.00 万元、41,500.00 万元和 41,500.00 万元(不含本
次及已履行完毕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本
年年初至今,除上述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最高额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外,卢开平先生、卢来宾先生和卢润初先生与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申请上述银行贷款授信额度主要目的,现阶段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信用
证业务以及为未来固定资产投资、业务扩张提供流动资金保障等。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助于公司日常营运资金周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关联方卢
开平先生、卢来宾先生和卢润初先生为本次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供担保,公司无
需提供反担保或支付任何费用,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需要担保的问题,
体现了关联方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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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独立
董事均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卢开平先生、卢来宾先生
和卢润初先生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及全部独立董事均表决同意。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月17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
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
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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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辉 姚根发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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