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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思特: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01-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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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南昌 大连 银川拉孜香港 巴黎 马德里 斯德哥尔摩 纽约 马来西亚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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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一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11号



致: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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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十五日通知
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2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2,791,78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884%。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所律

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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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
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同意 72,732,4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0%;弃权 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3,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143%;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50%;弃权 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0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72,738,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20,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559%;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60%;弃权 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8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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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72,731,4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2%;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8%;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2,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078%;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6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72,731,4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7%;弃权 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2,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078%;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94%;弃权 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2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72,733,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8%;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7%;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201%;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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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94%;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0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72,731,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3%;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2,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08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691%;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25%。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2,730,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6%;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弃权 3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006%;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5%;弃权 3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99%。

     3.06《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2,728,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9%;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09,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876%;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63%;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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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61%。

     3.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72,730,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2%;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1,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987%;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81%;弃权 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33%。

     3.08《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2,732,4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3,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143%;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87%;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70%。

     3.09《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2,731,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3%;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7%;弃权 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2,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084%;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94%;弃权 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22%。

     3.1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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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72,7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6,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299%;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81%;弃权 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21%。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同意 72,7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7%;弃权 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6,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299%;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94%;弃权 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08%。

     4.02《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72,736,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5%;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17,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77%;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99%;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2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2,761,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5%;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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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42,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36%;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37%;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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