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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达电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02-11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二月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职责权限.................................................................................................................. 2

第三章 议事规则.................................................................................................................. 3

第四章 履职保障.................................................................................................................. 4

第五章 附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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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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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可采用信
   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独立董事。特殊情况经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认可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
   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
   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可采取书面表决、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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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方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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